乐扣乐扣创立于1985年,隶属于韩国乐扣企业,是全球知名的厨房及生活用品品牌,从2004年7月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从大受消费者欢迎的四面锁扣保鲜容器起步,发展成为涵盖生活各个领域的综合性居家生活品牌。主要产品除了众所周知的保鲜盒以外,还有主打年轻消费群体的保温杯系列、时尚水杯系列,融实用与品质感于一体的锅具系列产品,倡导轻松便捷生活理念的小家电系列产品等其他数十大类、千余款品种,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陶某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4165934号“乐扣乐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6类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商品上。2018年09月07日,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乐扣乐扣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布局不足,“乐扣乐扣”商标出现纰漏!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8074217号“LOCK&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乐扣乐扣”商标的行为。第4054456号“LOCK&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48441号“LOCK&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依法在先享有的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6类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并获得株式会社乐扣乐扣的知识产权使用授权,故我局对于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引证商标一、二、三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三、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四、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家用容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最后,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在“锡纸;纸质或塑料制垃圾袋;微波烹饪袋;仿羊皮纸(防油纸)”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