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是指商标持有人不放弃商标权,同时,商标持有人允许他人无偿或有偿使用该商标,即为商标许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备案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的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对被许可方来说,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1.商标许可备案的法律依据。


①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等。


2.商标许可备案的办理方法。商标许可备案可以由申请人到商标总局的办事大厅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再许可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许可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个2份;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的需要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2份;申请再许可备案的还需要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的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②报送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名称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名称备案表;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的原件;


d.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③报送商标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④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应当提交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书。


3.商标许可备案的流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完成的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个月,包括准备商标许可证备案的申请材料、审核提交、核准公告、核发许可备案证明四个程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或不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商标许可备案的时间和费用。

商标许可备案的申请提交后,4-6个月左右就可下发商标许可备案的核准通知书。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费用是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的受理费是300元人名币。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费用则是300元的官费加上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5.商标许可备案的好处。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主要是为了起到公示作用,方便他人查阅,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如果没有进行商标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了解某一特定的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了,而与原注册商标的所用人依法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6.商标许可备案办理的注意事项。


①商标许可人应当合法拥有商标所有权,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②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有效期限;


③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项目不能超过被许可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


④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中必须具备许可使用的商标及注册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年限;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