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离不开照明设备,“欧普”可算是灯饰照明中的大品牌了。


就在近期,欧普公司诉成都萤火虫公司商标侵权案迎来了终审。该案最大的看点在,萤火虫公司喊冤:我明明拥有商标使用权,为什么还被告侵权?


4年商标纠纷,二审被判侵权


2016年5月,欧普公司经调查发现,萤火虫公司在产品、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欧普”、“欧普电工”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遂将萤火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53万元。


涉案商标分别是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和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商标。

明明手握商标使用权,为何仍被告侵权?

这两件商标在2012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商标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为欧普公司。


拥有商标使用权也被告侵权?


令萤火虫公司不服的是,自己明明拥有“欧普”商标使用权,为什么还被告侵权?


这枚商标是张某在1999年1月25日申请,200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的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商标。

明明手握商标使用权,为何仍被告侵权?

该商标先与欧洋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欧洋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合同于2011年7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


2015年12月,萤火虫公司与欧洋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书》,代理期限为一年。同日,欧洋公司向萤火虫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萤火虫公司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开关、插座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特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一年。2017年4月15日,欧洋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2016年1月份始,萤火虫公司经销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欧洋公司、商标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开关和插座均是由欧洋公司直接供货。


如此看来,萤火虫公司所做的一切,貌似手续齐全。


萤火虫公司错在哪里?


萤火虫公司辩称,欧洋公司经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有权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那问题出在哪里?

明明手握商标使用权,为何仍被告侵权?

法院认为:
1、萤火虫公司所使用的标识是“欧普”、“欧普电工”等,显然是将其被许可的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中的“欧普”二字拆分出来而形成的,或者在拆分出“欧普”二字后再与“电工”二字组合而形成的,已明显改变了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未按其被许可使用的标识形态完整规范使用。故其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其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2、欧普公司商标是在第11类的“灯”,而萤火虫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在第9类的插座、开关,二者注册商标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相近似之处。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应严格按各自注册商标的标识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


3、对于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对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想傍名牌,更是不可能。


欧普曾申请“撤三”失败


针对“被傍名牌”,欧普当然不乐意,一心想扫除障碍。


2015年4月,欧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张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欧普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欧普公司的撤销申请。

明明手握商标使用权,为何仍被告侵权?

案件启示


该案给我们带来两大启示:


1、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组合商标要分开申请
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是商标的常见形式。很多知名品牌往往既有文字商标,也有图形商标。如果组合商标不分开申请,文字或图形任一部分没通过商标局审查,该商标整体图案将被驳回。反之,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任何一方申请成功,就可以独立使用。而且,组合商标一旦申请成功,图形就不能再发生改变,哪怕变动一下位置也是不行的。


最后回过头来看,欧普公司的商标申请在先,只是当初并没有进行全面的商标布局,以致被别人钻了空子。当然,后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方才拥有了一把尚方宝剑。萤火虫公司傍名牌也想打擦边球,可是《商标法》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