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虽然薄薄一册,但内在包含万象。商标虽说是按类别分别申请,分别管理,理论上互不打扰,然而一个卖菜的跟一个做饭的打起官司来,《商标法》居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近日,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审判信息,某餐馆因菜单上有“樟树港辣椒”这道菜,侵犯了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商标权,被判处赔偿1万元。被告辩称,“樟树港辣椒”只是菜名,是对菜肴原料的说明,是业界惯例;而且我们是做餐饮的,43类餐饮服务跟31类水果蔬菜,分属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分类有别,怎么能算侵权呢?

饭店菜名侵犯商标权,因为菜不正宗?!

乍一听,有理有据,内行啊!法官错判了吗?这个真没有。因为其中大有门道。关键问题就是某餐馆卖的“樟树港辣椒”这道菜,真的用了樟树港辣椒吗?滥竽充数,挂羊头卖狗肉,任你巧舌如簧也难逃法律制裁。


某餐馆拿不出辣椒的质量鉴定报告,这个能理解,食材送检确实不是餐饮业的常规操作;但拿不出进货单、发票等证明食材的合法来源的材料,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辣椒产业协会提出了一个问题,彻底难倒餐馆:“这季节就不是樟树港辣椒上市的时节,市面上就没有。你这辣椒怎么来的?”


别的地方种的,对不起,不符合证明商标对产地的要求标准,不能用“樟树港辣椒”这个商标;冷库往年保鲜的,那——合同、发票、进货单呢?


在商标里面,有一种特殊的商标,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比如西湖龙井,盱眙小龙虾,五常大米等等,这类证明商标除了指示商品来源功能外,更加强调商品品质的保证功能。申请时,必须有生产方法,产地范围,检验标准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才能获准注册这类商标。而商品销售时,只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就不允许使用该证明商标。


由于有这种严苛的要求,消费者自然信赖,而且愿意花高价购买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而某餐馆用樟树港辣椒做菜名,有利用樟树港辣椒的名气招揽顾客的嫌疑;而且,慕名而来的食客吃不对味,樟树县的农民还得替餐馆背上“樟树港不过尔尔”的黑锅,辣椒产业协会肯定不答应啊!

饭店菜名侵犯商标权,因为菜不正宗?!

卖假货,那是商标与商品的指向关系不对;蹭名气,那是德行有亏;品质不行,让他人背锅,那是损害他人商誉。


侵权!无疑!


当然,对于餐饮业来说,只要是卖真货,商标权人是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虽然商品品质难以直观辨别,但餐饮商家只要有可上溯的商品合法来源,有合同、进货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清白,出现问题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正当经营、诚信经营、不投机,企业自然与侵权无缘;心术不正,以次充好,起歪心思,尽管《商标法》够轻够薄,也不会留下空子可钻,侵权赔款一气呵成!


起个菜名也要翻翻《商标法》,没个顾问怎么行?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让经营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