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时有发生。如果真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当然应当打击。可是,我们发现,实务中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很不严谨,居然将许多二手市场的正常交易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反驳这些说法呢?

 

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换句话说,虽然行为人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如果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就不应当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侵犯的不是商品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条文关于本罪的对象规定的是“商品”而未提及“服务”,虽然有部分学者主张将服务商标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对象,但是只要刑法没有修改,就不应当做这种解释。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且必须合法有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是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后使用该商标的,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