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投诉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现在企业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但也说明了社会上大量合法商标权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违法者侵害。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评定为商标侵权,这是值得深究的问题。

 

有一种侵权是直接侵权。假冒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破坏力极强,不仅盗用他人商标声誉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且还会因为产品伪劣而毁坏他人商标的声誉,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所关注的是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权穷竭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对注册商标加以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属于比较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不能机械地看待混淆和类似问题。通常而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另外还有混淆行为,这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这类行为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其行为方式从“作为商标使用”变为“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其目的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还有最后的侵犯商标标识,这是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实体。它有多种形式,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电视机上的商标铭牌等。

 

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819日修改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承印商标印制委托人依法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虽然,这一类行为本身不是对商标的使用,但是它与商标的非法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它往往是上述第一类行为发生的条件。

 

因此,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侵犯。尤其是假冒商标的必要准备阶段,其危害不亚于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中国商标法不仅将这种行为作为侵权行为,而且对其中情节严重者,还可以按假冒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