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所属之一,如今已成为众多激烈商战中的一柄“利器”。228日,“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将被列为失信行为”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将被列为失信行为”。

 

就在此时,我们注意到了山东“陕十三”和陕西“陕拾叁”的商标争夺战。“陕拾叁”,西安当地的美食潮人定不陌生,他们还把店开到了袁家村。“陕十三”,乍一看像是出土陕西,其实是一家卖肉夹馍的山东企业,老板也是山东人。



 

先简单了解下两个商标背后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

 

1、陕拾叁:西安隽永食品有限公司,2015616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1万,实控人为巫春烨,主营陕西特色食品的生产、开发与销售。

 

2、陕十三:山东陕十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1215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实控人为张海建,主打产品是“肉夹馍”。

 

通过前期的观察发现,关于二者的“商标之争”已有数年,如2020年初《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有《张海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原告张海建的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陕十三法人张海建的再审申请,认定其在餐饮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陕拾叁”店铺创始人巫春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意味着,该诉争商标彻底以无效收场。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不难看出,法院判定“诉争商标”无效有两个关键标准。

 

一是“在先”申请或使用;二是具有一定“影响力”。而在判决书中,都已表明“陕拾叁”对此都提供了详实的证明材料。201310月,张海建专门来西安参观考察了其“陕拾叁”店铺,并在微博中上传了该店铺门头照片。彼时,巫春烨创立的“陕拾叁”已在西安布局数月。

 

说起“陕拾叁”,大部分人可能还比较陌生。新华社曾以一篇《台湾创意遇上陕西味道》的特写对“陕拾叁”进行了报道。台湾创意说的便是其创始人,台湾人巫春烨;陕西味道则是指产品的原材料均来自陕西本土的食材,比如榆林红枣、洛川苹果、陕南核桃、大荔西瓜等。

 

对此我们认为,这是一家以陕西特色食品为加工原材料,以冰淇淋、糕饼、饮品为主营产品的创新型快消品牌店。创立初期,其冰淇淋就因醪糟、油泼辣子、红枣等口味被消费者称为“西安的哈根达斯”。据了解,目前“陕拾叁”共有11家门店,均位于陕西。其中西安10店,咸阳1店(袁家村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