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组成,比如一段音乐;不是音乐性质的声音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组成,比如自然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和非音乐性质的声音组成。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声音,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中选择“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未声明的 , 按非声音商标进行审查。


声音商标是一种非传统商标。与其他可以用作商标的元素(文本、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它的基本功能是能够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它必须具有显著性用于消费者识别。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如与中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曲旋律相同或相似的声音;有不良影响的声音,如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

(二)显著特征审查:

1.声音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消费对象和其他特征,缺乏显著的特征。例如,乐器使用钢琴演奏声;婴儿奶粉使用儿童笑声;宠物饲养使用狗吠或猫叫声;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音乐;用普通的语调直接唱普通的口号或口号;行业内常见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声音商标需要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的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说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

(三)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主要通过听取声音样本进行相同的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声音商标和视觉商标容易混淆和误解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则判定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较早,但由于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见的特点,通常不被视为商标。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难题。这个问题直到WTO的《TRIPs协定》的出现才取得了进展,《TRIPs协定》第十五条对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 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作为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虽然保留了可视性,但至少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