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付费浪潮兴起,由于互联网上的数字化内容作品易被复制和传达的特点,加上盗版者可以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把音频等版权内容转录后低价售卖的侵权状况屡屡出现。在《人民日报》近期关于知识付费的报道中,有专家也强调,“假设不明白知识产品的归属权,就会损害知识生产者的利益,打击他们的创作积极性。”


版权保护话题与盗版侵权事件总是会引发关注,引发进一步强化版权保护的呼声。其实,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措施逐渐完备,在商业运作中,少数公司都选择尊重知识产权,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过去十多年来,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尊重知识产权。为知识付费,也就是为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知识产品付费,正是树立在群众越来越尊重他人的知识效果的基础上。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法到,关于从事知识产业的公司与团体来说,版权保护只是“底线”,我们无法用它来获得竞争优势。在数字内容中,电影、电视剧等视频内容是被保护得较好的,各互联网视频公司也常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让一家视频公司拥有优势的,是它的视频采购才能,是它的自制剧才能,是它用好的互联网产品效劳用户的才能。

假设再看游戏行业的演变,我们会发现,法律手段也并不是解决盗版问题的最佳办法,产品机制的变化往往更为有效。在单机游戏时代,盗版曾是严重的问题。网络游戏在采用相似于门票制的时期,用户拷贝软件的盗版较少,但出现了“私服”侵权。网络游戏到了游戏收费、道具收费的时期,私服现象又进一步增加。

在知识付费范围说起版权保护,有人会把它与音乐、动漫形象等类比。这种类比没有看到知识付费产品与音乐等创意作品的一个重要不同。音乐作品在创作出来后,一般就不再有多大的变化,经过时间挑选、留存下来的音乐作品价值变得越来越大。但是,知识付费产品却应该是持续更新迭代的,不更新迭代的知识产品会很快贬值,甚至毫无价值。

这就使得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要保持付费知识产品的优势,避免盗版侵权损害自身的竞争优势,是快速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产品,以及向游戏行业学习,把易被拷贝的知识产品转化成不容易被盗版的知识效劳。

我以为,知识付费产品的兴盛,是因为付费用户的需求促进了创作,而要效劳好用户的压力又促使作者们努力创作内容。也就是说,从实用角度看,创新与需求,而不是保护,是一个范围兴盛的原动力。

实际上,在互联网上一直有一派观念在质疑,更严格的版权保护就能促进创新吗?无限制地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是促进还是阻碍创新?不少人以为,版权保护的背面,就是盗版与侵权,其实,与严格版权保护对应的还有一面,是互联网上的开源文化。

现在看,互联网的兴盛至少有一半应该归功于放开对知识效果的版权保护限制的这种文化。比如,在互联网上,现在绝大少数互联网效劳器是运行在Linux开源操作系统上的,它的开发者、使用者遵循的是GPL协议,它的主要条款是代码的开源、收费使用,引用修改衍生后的代码要继续开源与收费使用。

又比如,在版权保护协议之外,美国著名互联网法学家劳伦斯·莱西格创立一种名为知识共享(CeativeCommons)协议。采用这个协议时,创作者可以开放部分权益,如允许非商业使用、允许修改衍生等,又可以选择保留部分权益,比如我经常使用仅保留署名的协议版本。经过十多年的展开,互联网上少量的用户创作内容实际上是遵循这一协议的。

知识共享协议看似理想化,采用的其实是实用主义的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创作者出于理想主义愿意把一些作品权益放入公共范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有些创作者来说,假设被侵权也无力追究或懒得追究,不如直接选择开放。

在互联网上,众人在权衡之后,采用知识共享协议开放自己作品的权益,促进了内容与知识的大兴盛。这可以是它恰恰契合了知识的一个特性:越被传达、使用和快速迭代,知识的价值越高;把知识封锁起来,反而可以在损毁知识的价值。

知识付费现象与知识共享协议也并不矛盾,用户为知识付费,是为更好的产品、效劳与体验付费,一个付费知识产品的竞争优势历来不是来自严格的版权保护。实际上,绝大少数付费知识产品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收费的对应物,人们愿意付费并非因为稀缺,而是因为丰饶———互联网上的信息与知识的极大丰厚。更严格的版权保护,是稀缺思维的产物;而知识付费、知识共享是丰饶思维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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