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中文之博大精深,用于商标名更是花样百出,同音不同字,同字亦有多种读音,使得很多商标在“外在方面”上极为相似,更不要提那些寓意较好的商标名,大家都想拿来做品牌名。那么,在我国商标法中,相差一个字是否会构成近似呢?今天的案例就可以告诉你,请跟小编往下看。


一方为始创于20世纪70年代的“徐福记”,一方为广东本土的食品企业荣丰公司,双方在糖果、糕点市场上不期而遇,并围绕“黄福记”三个字产生了一场商标纠葛。历时3年,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商评委对第8138766号“黄福记”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裁定。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来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同时,“黄福记”和“徐福记”分别构成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两者均包含“福记”二字,且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黄”字与“徐”字之差,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上不易区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


此外,结合徐福记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糕点、糖果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获荣誉及广泛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各自所标识的商品均来源于徐福记公司,或者误认为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提供者与徐福记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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