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违法行为,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那么转让的商标算恶意抢注吗?转让的商标不应是算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如果企业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该商标就会慢慢失去显著性,沦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优盘”“拉链”“热水瓶”等,都是由商标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近年来出现的“微博”“百度”等商标也存在弱化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法院在面对该类商标侵权会着重对“恶意”进行判定和论述作为判决的立论依据。本文通过案例引出问题,旨在与读者探讨“恶意”的相关要素及判定标准。转让的商标不应是算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