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2018年时发生的事吗——号称“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集协发出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




因为这个事,在今年3月21日上午,九家KTV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战”了!正式于这一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地区九家KTV公司,原告起诉称,原告是合法登记经营的KTV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曲库安装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被告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多次向被告的合作单位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该合作单位提出了不合理的签约要求,阻止签约,后原告三次向被告直接提出签约请求,被告坚持要求原告与其合作公司签约,导致签约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签约,并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费用,构成垄断;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2、被告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3、被告向原告提供管理的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等权利信息查询系统;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如确有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而且,唱吧麦颂KTV等多家公司也享有音像作品著作权,被告不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捆绑交易和限定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以及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是否应当驳回其起诉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观点。



上述系列九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自从去年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后,相信不少的唱歌爱好者都甚少在踏足KTV了吧。也难怪KTV想获得这些歌的使用权了,为此闹上法院。你觉得这些歌曲到底是垄断好,还是开放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