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常能看见一些千万甚至上亿赔偿的商标纠纷案,这些案件的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商标纠纷赔偿认定”这个问题,一起长知识啦!

商标侵权涉及 “天价赔偿” 是这样定的!

1、商标纠纷里的“天价”赔款


(1)2013年3月,五粮液集团以滨河集团生产、销售的“九粮液”、“九粮春”涉嫌侵犯“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为由,将滨河集团告上法庭。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的商标权,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900万元。


(2)自2012年开始,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开始了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争夺战。2018年7月27日,广东省高院在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判令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14.41亿元。(注: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商标侵权赔偿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是这样规定的: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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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1)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即按照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假设A公司确实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权,让B公司损失了1000万人民币,则A公司可能要赔偿B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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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获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即按照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获得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来计算。假设某知名运动品牌的商标被某鞋厂侵权且无法确定损失,但已查明该鞋厂共生产、销售了10000双侵权球鞋,每双鞋获利100元,则该鞋厂可能至少要赔偿100*10000=100万元人民币。


(3)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比如A公司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B公司获得了某商标的使用许可,C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A公司商标权的产品。A公司无法确定自己的损失且C公司也无法确定自己的获益,则C公司需赔偿A公司至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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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按照上述哪种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还需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