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大街上,时常会看到身穿蓝色“饿了么”、黄色“美团”等外卖制服的外卖小哥。而就在近日,“饿了么”被人侵权了,被告的辩解真让人哭笑不得。


“饿了么”是2008年创立的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隶属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线外卖平台覆盖全国2000个城市,加盟餐厅130万家,用户量达2.6亿。不仅收购了百度外卖,还获得腾讯、京东助力完成了E轮融资,2018年4月阿里巴巴已经签订收购协议,投入阿里名下,前途也是一片光明啊!

惊奇的脑回路!因侵权“饿了么”商标被诉至法院,被告竟这么辩解......

近日,有一批同样身穿“饿了么”同款头盔、冲锋衣使用同款餐箱的骑手在工作,号称是“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据悉这家微店名为“饿店”,隶属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蓝迅公司。因为这家公司并未得到拉扎斯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其名义开设微店,很快引起了“饿了么”公司(拉扎斯公司)的注意,并一纸诉状将蓝迅公司告上法院,理由就是侵权其商标权。


缘起


一般需要大量人力成本的企业都会选择一定的外包,饿了么公司也不例外。


微店的店长邓某在2017年3月和饿了么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饿了么公司授权其使用“饿了么”品牌在相应地区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合作期限1年。

惊奇的脑回路!因侵权“饿了么”商标被诉至法院,被告竟这么辩解......

协议中规定其公司骑手需满足规定的着装标准,骑手物资必须从饿了么官方途径购买。可是饿了么的供货量太少而且价格又贵,邓某琢磨后从其他渠道拿了点货,想着节约些成本。由于价格实惠,邓某还推荐给其他城市代理商。


没想到的是,久而久之,生意越做越大,其他代理商都来找邓某购买。干脆,邓某就开设了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


随后饿了么公司发现邓某的行为,在2018年6月把李邓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脑回路“感人”


饿了么公司称,虽然蓝迅公司是“饿了么”代理商,但并未授权其开设“饿了么”微店。蓝迅公司以“饿了么物资专营”名义开设的微店,侵犯了饿了么公司注册的“饿了么”商标的商标专有权。


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开设微店,其骑手在物资着装上,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饿了么公司请求法院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蓝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诉赔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


被告在庭审上是这么阐述自己的观点的:饿了么公司并没有提供物资给代理商,既不利于代理商扩大经营,也限制了拉扎斯公司自身规模的发展。因此自己的行为满足了代理商的实际需求,也扩大了“饿了么”代理平台的影响力,更促进自己代理注册骑手的扩展。所以自己的行为不仅未对拉扎斯公司造成损失,反而给拉扎斯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都是为了把“饿了么”做得更好。

惊奇的脑回路!因侵权“饿了么”商标被诉至法院,被告竟这么辩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饿了么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邓某在明知上述商品未经饿了么公司授权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饿了么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


邓某不服判决,再次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缘灭


邓某的行为必然是触犯到了法律:

1、依据邓某与饿了么在2017年3月签订的合约,到2018年6月时邓某还在销售相关的饿了么工装,已经超过合约期限,在合约中理应无相关商标授权,该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邓某售卖的饿了么工装属于假货,不能保证商品质量,对于后续的问题会累及饿了么;

3、邓某所说的帮助饿了么经营属于无理行径,若邓某行为能被法院接受,那岂不是证明所有假货的存在都是为了正品好,那肯定是相矛盾的。

惊奇的脑回路!因侵权“饿了么”商标被诉至法院,被告竟这么辩解......

对于假货,每一家企业都深恶痛绝,假货一方面在侵害其正常营收,一方面假货一旦出问题,受波及的就是正品企业。因此,每一家企业对于商标都极其地重视,商标属于企业,品牌属于大众。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应当承载者企业的形象、文化、美誉、口碑!


最后,小编提醒还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尽早注册品牌商标,完善商标布局,避免商标被抢注,山寨丛生的情况发生。同时做好商标管理、监测,一旦遇到侵权行为,好及时维权,保护品牌,维护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