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张某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变价后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2月至20191月,张某从其微信好友昵称为天谭茶厂直销处(余某)、雪中飞舞等人手上购买假冒品牌白酒,再通过德邦、顺丰等物流公司,对外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天之蓝和梦之蓝等

 



据悉,主要销售给李某某158364元;销售给李某556307元;销售给微信昵称为缤纷乐”“60余人,通过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1009639元;销售给童某、蒋某某、文某某,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收货款88200元;销售给微信昵称为阿堂一切皆有可能@”等人,通过微信转账收入111540元。以上销售金额共计1924050元,张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924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对犯罪金额为十几万元的部分愿意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为酒类也是属于一种食品,其质量的好坏也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确实会有人因为酒类的畅销而纷纷前去假冒名牌酒在市场中售卖,由于在外观上并无太大的差别而使得消费者不能对其真假进行确认。

 

因此上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更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在市场中售卖商品尤其是食品时,需要用到品牌的完全可以以合理的方式签订合同进行使用。